犯罪證據的生命週期
收集與辨識(Collection and Identification) : 證據被收集時需要適當的標示。 分析(Analysis) :由有經驗之專家確認收集之證據無被改變與破壞。 儲存(Storage)、 保留(Preservation)、輸送(Transportation) :所有證據需被保存在安全地點與設施,以避免任何自然人為竊取或毀損。 法庭上呈現(Presentation in court) 返還予擁有者(Return of evidence to owner) :一般在幾種情形下可搜查或扣押電腦或其他證據來取得其餘證據 自願-電腦或證據擁有者願意主動自願交出。 傳喚與調閱-法院可以發傳票命令證人或關係人攜帶證據到法庭。 搜索票或所有令狀-法院所簽發的搜索票可讓執法人員有權搜查或扣押特定證據。 緊急情勢-如果證據有立即被銷毀之可能性,執法人員可在沒有搜索票情況下進行搜查或扣押證據。 參考資料 樓霙,資通安全,2020